2007年07月13日
怎樣也要提出來說一下,看看香港的無聊之處。
【 本 報 訊 】 加 強 規 管 平 行 進 口 ( 俗 稱 水 貨 ) 版 權 作 品 的 《 2007 版 權 ( 修 訂 ) 條 例》 上 周 五 生 效 , 水 貨 電 影 、 音 樂 光 碟 、 漫 畫 、 書 籍 不 能 在 「 面 世 」 15 個 月 內 在 香港 租 售 , 違 例 者 要 負 刑 責 。 不 過 , 部 份 出 售 違 例 水 貨 光 碟 、 漫 畫 的 店 舖 仍 未 見 收 斂。 影 視 、 唱 片 、 出 版 及 動 漫 版 權 聯 盟 昨 估 計 這 些 違 法 水 貨 每 年 令 業 界 帶 來 最 少 近 8 億 元 損 失 , 將 聯 同 海 關 加 強 打 擊 …………蘋果連結
如果說動漫聯會因水貨問題損失,那麼法律生效後損失的將會是看動漫的用家。最簡單的例子就是ROZEN MAIDEN,我個人就極度不滿其譯者把人偶譯作『公仔』,『娃娃』之類,你可以容忍他的譯法,那就買港版,如果你對其作品有要求,大可以托店鋪從外地買日文版回來。不喜歡香港的譯本,那就買台灣的譯本。為什麼法例容許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權利?
全球一體化,我喜歡日本偶像,我要的是純純正正的日文版,而不是被沾污的CD,最好就和日本版本一模一樣。基本上,當漫畫和動畫被中文化後,已經是另外一件東西了…….立法者根本沒有想這麼多事情……
法律變相把人們封在某個框框的市場。
為什麼要設下這樣的法例,這樣的法例到最後,那個才是得益者?
法律實行後,如果我們見到信和的店真的被查封,到最後的結果必然就是網上,現在網上訂東西好方便,不買譯本和行貨的人始終都有新的辦法去拿到自己的貨品,會生出另一套系統,這些損失到最後都不會流到這些聯會的手中。
政府又設下一條根本沒有可能實行的法律……..
(3)
某咪
馬騮妹妹
aiden

